(2016)冀0730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宋建英与梁春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建英,梁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0执198号申请执行人:宋建英,女,汉族,1964年3月6日出生,住所地阳原县,联系被执行人:梁春平,女,汉族,1978年10月23日出生,住所地怀来县宋建英申请梁春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商终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上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商终字第81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润昶执行员 陶铸军执行员 张世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树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