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民初48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徐锋辉与边雅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锋辉,边雅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02民初4894号原告:徐锋辉,男,汉族,1979年8月12日出生,住许昌县。被告:边雅丽,女,回族,1982年10月3日出生,住许昌市。委托代理人:马忠良,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锋辉与被告边雅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锋辉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徐锋辉提出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锋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徐锋辉负担。审判员 海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志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