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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4执1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金桃与被执行人南京天利新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金桃,南京天利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4执1191号申请执行人潘金桃,女,汉族,1973年4月21日生。被执行人南京天利新食品有限公司,组织代码证号91320114249696920T,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西营村165号。法定代表人张宇红,该公司执行董事。潘金桃与南京天利新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6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114民初29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7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徐亚鹏、韦军对被执行人南京天利新食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作出(2016)苏0114民破3号民事裁定书,故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经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苏0114民初29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执行长  张建忠执行员  王圣军执行员  王旭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闻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