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21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刘保明与杨存荣、杨双焕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明,杨存荣,杨双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421民初596号原告:刘保明,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住玉溪市江川区。被告:杨存荣,男,1975年8月7日出生,住玉溪市江川区。被告:杨双焕,女,1976年4月8日出生,住玉溪市江川区。原告刘保明与被告杨存荣、杨双焕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保明及被告杨存荣、杨双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保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其医疗费1637.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护理费45.16元、误工费45.16元、交通费360元,合计2287.71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其与二被告系同组村民,其系村小组组长,2016年4月13日晚,其到二被告家收水费,二被告却无故将其殴打致伤。其伤后到江川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天,病情诊断为“胸部软组织挫伤”,开支医疗费1384.89元。其出院后因胸口仍疼痛不止,分别于2016年4月20日到江川区中医院进行检查,开支医疗费79元,于2016年5月26日到玉溪市中医院进行检查,开支医疗费173.5元。二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其身体健康权,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杨存荣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事实及理由:2016年4月13日晚,原告饮酒后到其家中收水费,其给了原告100元钱,但原告又以没有零钱找补为由,拒不收钱也不愿离开其家。为此,双方发生争执,但其没有打过原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杨双焕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事实及理由:原告系酒后到其家中闹事,还将其家中的高压锅、纱窗、塑料桶损坏,其只是出于防卫打过原告两三个耳光,而且事发当时是2016年4月13日晚20时许,但原告是2016年4月13日晚23时许才去医院就诊,就诊的是胸部,故原告的伤情与其行为无关,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双方争议的主要事实在于:被告杨存荣是否对原告实施过侵权行为以及原告的伤情是否与被告杨双焕的行为存在关联性。原告刘保明针对争议事实提交了云南省通用门诊病历、江川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CT影像诊断报告单、住院病人费用明细、门诊收费票据、住院收费票据、江川区中医院门诊收费票据、DR放射医学摄像报告单、玉溪市中医院门诊收费票据、门诊检查申请单、CT检查报告单。经质证,被告杨存荣、杨双焕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被告杨存荣、杨双焕对争议事实未提交证据。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调取了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九溪派出所的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对刘保明、杨存荣、杨双焕的询问笔录。经质证,原、被告双方对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原告对其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无异议,对杨存荣、杨双焕陈述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被告杨存荣和杨双焕对其二人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无异议,对原告陈述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系原件,且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应予以确认。本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的公安机关对刘保明、杨存荣、杨双焕的询问笔录系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对被询问人所作,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在本案纠纷发生后,被告杨存荣、杨双焕共同与原告发生了抓打,并致原告受伤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二被告将其殴打致伤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杨存荣主张的其没有打过原告以及被告杨双焕主张的原告的伤情与其行为无关的事实,本院不予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在向二被告收取水费时,因言语不和,双方发生争吵并抓打,而且抓打中原告受伤,致使原告的健康权受到了侵害,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此,被告杨存荣、杨双焕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刘保明在与二被告发生纠纷后未能妥善处理,对本案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因此,二被告杨存荣、杨双焕的赔偿责任应予以减轻。被告杨存荣认为其未打过原告以及被告杨双焕认为原告的伤情与其无关,均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本案纠纷发生的原因、经过及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原告刘保明对其损失自行承担20%的责任,二被告杨存荣、杨双焕连带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刘保明损失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本院具体确定如下:(1)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并结合原告提供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CT影像诊断报告单、住院病人费用明细汇总清单、住院医疗收费单据、门诊检查申请单、CT检查报告单、门诊收费票据,确定原告的医疗费为1637.39元。(2)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因原告系农民,住院治疗2天,确定原告的误工时间为2天,并参照《2016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所载“201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8242元”的标准计算后,确认原告的误工费损失为8242元/年÷365天×2天=45.16元。(3)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因原告系农民,住院治疗时间为2天,确定原告的护理时间为2天,结合其病情确定护理人员为1人,并参照《2016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所载“201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8242元”的标准计算后,确认原告的护理费为8242元/年÷365天×2天=45.16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因原告住院治疗时间为2天,确定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天,并参照《2016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所载“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补助费开支标准100元/天”计算,结合原告住院治疗时间为2天,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天×100元/天=200元。(5)交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360元,因其未提供交通费发票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上述四项费用合计1847.71元。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杨存荣、杨双焕赔偿其医疗费1637.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护理费45.16元、误工费45.1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要求赔偿交通费3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存荣、杨双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刘保明医疗费1637.39元、误工费45.16元、护理费45.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合计1927.71的80%,即1542.17元;二、驳回原告刘保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保明负担10元,由被告杨存荣、杨双焕负担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雪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甘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