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刑初680号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6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16)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柳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1日至5月22日期间,被告人徐某在丽水市莲都区厦河一区1幢7号101室棋牌室内开设赌场,以两张牌比大小的方式聚众赌博,共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已退缴赃款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徐某有自首情节。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1、户籍证明;2、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高某、俞某、褚某、范某、廖某、张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6、检查笔录及照片;7、扣押决定书;8、暂扣款凭证;9、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退缴赃款,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予以追缴。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林旭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小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