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6执3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铺信用社与张洪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铺信用社,张洪山,张德锋,刘长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6执3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铺信用社,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袁晓蒙,主任。被执行人张洪山,男,195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张德锋,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刘长亮,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铺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洪山、张德锋、刘长亮(2015)商商初字第44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以上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房产、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全面查控,已冻结被执行人张洪山工资卡收入,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19000元及利息,诉讼费4760元,律师代理费11476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以上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商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 志 勇审判员 王��宝审判员 高 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 振 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