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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9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杨元军、杨小年与被告伍泽峰、成都蜀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元军,杨小年,伍泽峰,成都蜀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9民初1444号原告杨元军。原告杨小年。二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伍德福(特别授权),大邑县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律师。被告伍泽峰。委托代理人肖莎(一般授权)。被告成都蜀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向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留洪(一般授权),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7号。负责人姜晓香,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燕彬(特别授权),成都市蒲江县大塘法律服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元军、杨小年与被告伍泽峰、成都蜀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元军、杨小年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伍泽峰、成都蜀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元军、杨小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伍泽峰、成都蜀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的起诉,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元军、杨小年撤回对被告伍泽峰、成都蜀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4元,由原告杨元军、杨小年负担。审判员  魏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