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民初59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文华与陈益明、郑俊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华,陈益明,郑俊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5977号原告:陈文华,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陈益明,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现住仙游县。被告:郑俊烟,女,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现住仙游县。原告陈文华与被告陈益明、郑俊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陈文华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郑俊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文华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文华撤回对郑俊烟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方瑞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彬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