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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59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文华与陈益明、郑俊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华,陈益明,郑俊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5977号原告:陈文华,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陈益明,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现住仙游县。被告:郑俊烟,女,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现住仙游县。原告陈文华与被告陈益明、郑俊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陈文华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郑俊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文华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文华撤回对郑俊烟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方瑞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彬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