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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执字第39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继珍与河南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合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珍,河南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合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3939号申请执行人王继珍,女,1945年8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与十五大街交叉口南段。法定代表人张海涛,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合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号千玺广场2005室。法定代表人张国峰,总经理。王继珍与河南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合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河南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合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王继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合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王继珍尚未实现的债权共244194.79元(本金200000元、利息39814.79元,案件受理费4380元),执行费3563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涛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翟学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