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35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张辉与吴江恒达星湖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吴江恒达星湖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3530号原告张辉,男,1985年10月5日生,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吴江恒达星湖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运东大道。法定代表人陈海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文志波,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辉与被告吴江恒达星湖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辉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辉负担。审 判 长 陆金东人民陪审员 胡云政人民陪审员 郗战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