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6民初185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夏秀莉与北京鸿坤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秀莉,北京鸿坤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18508号原告夏秀莉,女,1982年2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佟立新,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鸿坤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付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磊,北京市。委托代理人朱京燕,男,1958年5月1日出生,北京鸿坤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员工。原告夏秀莉与被告北京鸿坤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坤大酒店)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生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夏秀莉委托代理人佟立新,被告鸿坤大酒店委托代理人张磊、朱京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秀莉诉称:我于2012年2月底入职鸿坤大酒店,担任营业部前厅区主管,因身体原因我自2015年10月开始陆续休病假,开具了诊断证明,通过微信、短信形式向部门经理请假,但酒店以我没有请假为由将我辞退并要求我主动办理离职手续。现我不服仲裁裁决,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鸿坤大酒店:1、支付2015年12月9日至2015年12月31日病假工资1470.2元;2、支付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864.82元;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572元。被告鸿坤大酒店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结果。夏秀莉的病假条存在作假情形,其在我单位频繁请假,并没有履行单位的请假手续。夏秀莉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在2015年一共休假72天,不符合休带薪年休假条件。因夏秀莉的旷工行为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我单位认为夏秀莉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夏秀莉于2012年2月27日入职鸿坤大酒店,担任前厅部主管,签订了劳动合同。夏秀莉主张其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以银行打卡方式分两次支付;2015年12月9日因胃病向公司请病假两周,并将病假条拍照以微信形式发送给公司经理,后因病情未好转,其于2015年12月24日、2016年1月4日以短信形式向公司经理继续请病假,鸿坤大酒店未支付2015年12月9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病假工资;其于2015年1月20日收到单位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未去公司上班,鸿坤大酒店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属于违法,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夏秀莉主张其2015年未休年休假,鸿坤大酒店应当支付2015年未休年假工资。夏秀莉就其上述主张向本院出具了工资明细表、社会保险缴费记录、银行打卡明细、短信及微信截图、通知书加以证明。鸿坤大酒店对夏秀莉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主张夏秀莉2015年月平均工资2864元,其仅向公司发送了2015年12月9日的病假条照片,而非病假条原件;其在工作期间存在旷工行为,自2015年12月23日起未向公司请假无故旷工,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其2015年共休病假72天,但公司在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时,同意支付其5天年假工资,扣除2016年1月的社会保险,同意支付401.36元。鸿坤大酒店就其上述主张向本院出具了员工请假审批表、工资条、违纪通知3张、通知书、短信及微信截图、诊断证明书、员工手册加以证明。夏秀莉对员工请假审批表、工资条、2015年12月26日违纪通知书的真实性持有异议,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主张其履行了请假手续,不认可2015年休病假72天。微信及短信截图显示:夏秀莉在2015年12月9日、10日、24日,2016年1月4日均向公司经理请病假。另查,2016年1月22日,夏秀莉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鸿坤大酒店:1、支付2015年12月9日至2015年12月31日病假工资1470.2元;2、支付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864.82元;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572元。2016年8月4日,丰台仲裁委员会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16]第1248号裁决书:一、北京鸿坤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夏秀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病假工资六百三十二元六角;二、北京鸿坤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夏秀莉二〇一五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四百零一元三角六分;三、驳回夏秀莉的其他仲裁请求。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工资明细表、社会保险缴费记录、银行打卡明细、员工请假审批表、工资条、违纪通知3张、通知书、短信及微信截图、诊断证明书、员工手册、京丰劳人仲字[2016]第1248号裁决书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双方对微信及短息截图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虽然夏秀莉未向鸿坤大酒店提交2015年12月9日病假条原件,但根据双方短信及微信截图可以认定,鸿坤大酒店知晓夏秀莉生病及请病假的事实,夏秀莉主张鸿坤大酒店支付2015年12月9日至2015年12月22日病假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规定,鸿坤大酒店应当支付夏秀莉2015年12月9日至2015年12月22日病假工资632.60元。夏秀莉主张支付2015年12月23日至2015年12月31日病假工资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规定,鸿坤大酒店同意支付夏秀莉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扣除已经缴纳的社会保险,鸿坤大酒店应当支付夏秀莉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401.36元。依据《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职工因伤病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的规定,夏秀莉未向本院出具证据证明其向鸿坤大酒店提交了2015年12月24日及2016年1月4日病假条,故对其主张休病假的事实,本院无法确认,鸿坤大酒店以其连续旷工三天作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妥,夏秀莉主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鸿坤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夏秀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病假工资六百三十二元六角;二、北京鸿坤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夏秀莉二〇一五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四百零一元三角六分;三、驳回夏秀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夏秀莉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生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钟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