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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西安伟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葛亮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伟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葛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33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伟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少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葛亮。申请执行人西安伟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葛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5)雁民初字第019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葛亮未按照生效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伟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葛亮承诺自2016年10月20日起每月向申请执行人西安伟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最低偿还20000元,本案剩余案款180000元分6个月偿还完毕,则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利息。如未按约履行,被执行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现本案已按和解协议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律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陕0113执333号案执行终结。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其相关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