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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张义与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张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1341号原告:张义。被告:张峰。原告张义与被告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张义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义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张义负担。审判员  屈其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桂士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