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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39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徐彩芳与徐国方赠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3953号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对原告徐彩芳与被告徐国方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0583民初395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苏0583民初3953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20820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前述两项费用合计3872元,公告费690元,由原告徐彩芳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0820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前述三项费用合计26510元,由原告徐彩芳负担”。审 判 长  王丹妮人民陪审员  陆 伟人民陪审员  孙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晓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