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39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徐彩芳与徐国方赠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3953号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对原告徐彩芳与被告徐国方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0583民初395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苏0583民初3953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20820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前述两项费用合计3872元,公告费690元,由原告徐彩芳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0820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前述三项费用合计26510元,由原告徐彩芳负担”。审 判 长 王丹妮人民陪审员 陆 伟人民陪审员 孙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晓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