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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刑更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马守银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守银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刑更1136号罪犯马守银。现在山东省郓州监狱服刑。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微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守银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马守银不服提出上诉。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济刑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交付执行。二○一四年十二月四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郓州监狱于2016年9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郓州监狱指派罗盼盼到庭履行报请职务,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牛光桥、赵华峰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马守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郓州监狱,以罪犯马守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马守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以罪犯马守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等为由,同意山东省郓州监狱对罪犯马守银提请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守银在山东省郓州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法律学习;在生产劳动中能完成生产任务。曾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对此,山东省郓州监狱申请其同监区罪犯到庭作证。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庭审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守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及考核积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守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1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井 慧人民陪审员  潘长伟人民陪审员  牛银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俊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