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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孙金成与卢氏县金圣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成,卢氏县金圣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1849号原告:孙金成,男,1975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委托代理人:张芮瑜,卢氏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卢氏县金圣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代表人:莫留锁,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76782243XF。住所地:卢氏县城关镇柳林路**号。委托代理人:赵俊波、杨文朝,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孙金成与被告卢氏县金圣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金成诉称,2014年3月,原告到河南发恩德矿业有限公司干活。2016年4月3日,其在干活时受伤。原告先后在卢氏县人民医院、三门峡电力医院、卢氏县范里镇卫生所、卢氏县中医院治疗。2016年7月13日,三门峡莘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河南发恩德矿业有限公司的工程由被告卢氏县金圣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因为被告未能解决原告受伤导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37708.5元。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孙金成在起诉前未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告孙金成在劳动争议发生后,未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金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史正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