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2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霖保陈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霖保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2刑初52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霖保陈某,曾用名陈临保,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无前科,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因吸毒,于2016年7月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决定转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6)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霖保陈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6年10月18日,依法由审判员王永收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冯凯捷和人民陪审员黄文春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洪广仁担任记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院指派检察员林劲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霖保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陈霖保陈某在雷州市附城镇土角村劳其波承包的虾竂门口盗走一辆摩托车。经鉴定,涉案车辆被盗时值人民币3458元。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霖保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霖保陈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霖保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均无异议,并表示已知错,请求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因吸毒成瘾,为筹集毒资,2016年6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陈霖保陈某在途经雷州市附城镇土角村劳其波承包的虾竂门口时,发现被害人林某的一辆黑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停放在该处无人看管。于是,被告人陈霖保陈某顿生歹念,其趁周围无人之机,用一把“1”字螺丝笔撬开摩托车的电门锁将该辆摩托车盗走。当晚,被告人陈霖保陈某将该辆摩托车卖给宋某2、宋某1(均另案处理),得赃款人民币900元。另查明,2016年7月1日,被告人陈霖保陈某因吸食毒品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期间,被告人陈霖保陈某自动投案,如实交代上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根据其交代,追回被盗的黑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并于2016年7月21日由侦办机关发还给被害人林某。被盗的摩托车经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被盗时值款人民币3458元。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黑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1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戒毒人员谈话教育记录、被告人陈霖保陈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助力车/电动车销售统一票、投保记录卡、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3.证人宋某1、宋某2的证言;4.被害人林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霖保陈某的供述及辩解;6.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雷价认字(2016)160号关于对被盗一辆摩托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7.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8.检查证、检查笔录、检查照片;9.辨认笔录、照片及说明。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陈霖保陈某对上述证据均��异议,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霖保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值款人民币345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霖保陈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霖保陈某具有自首情节,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霖保陈某自动投案,如实地供述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盗窃罪行,且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是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霖保陈某系为了吸毒而盗窃,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根据被告人陈霖保陈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为惩罚���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霖保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3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永收代理审判员 冯凯捷人民陪审员 黄文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洪广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期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