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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执1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彩虹与赵瑞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彩虹,赵瑞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6执1429号申请执行人刘彩虹,女,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执行人赵瑞琪,女,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晋0106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瑞琪的银行存款一万零八百八十二元四角二分(其中赔偿款一万零六百七十三元一角二分、诉讼费一百四十七元、执行费六十二元三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兴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