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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7民初1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朱玲与望江县泰威服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玲,望江县泰威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7民初1631号原告:朱玲,农民。委托代理人:韩志强,望江县华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望江县泰威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经济开发区七里棚路,注册号340827000001112(1-1)。法定代表人:金正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自富,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玲与被告望江县泰威服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宏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望江县泰威服装有限公司系经营服装生产业务,原告系该公司员工。截至2015年12月底,被告望江县泰威服装有限公司共欠原告工资4759元。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所欠上述工资,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未付。故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计475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答辩:原告诉称的被告望江县泰威服装有限公司共欠原告工资4759元,需要经过被告公司会计核对确认后,由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望江县泰威服装有限公司系经营服装生产业务,原告系该公司员工。截至2015年12月底前,被告望江县泰威服装有限公司尚欠原告2015年11月工资2578元、2015年12月工资2181元,计4759元。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所欠上述工资,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未付。故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计4759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事实,由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被告欠薪情况表等在卷佐证,结合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当庭陈述,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被告所欠原告工资,应当及时支付给原告,而被告竟以各种理由拒付,于情于理于法不合。故对原告之诉,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欠薪情况表已由被告公司和望江县劳动监察执法大队加盖公章予以确认,故无需再经过被告公司会计核对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望江县泰威服装有限公司偿还所欠原告朱玲工资475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望江县泰威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宏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 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