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13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德全与彭亮,重庆海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全,彭亮,重庆海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342号之一原告:李德全,男,1946年01月0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彭亮,男,1979年0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海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华新街建新西路1号5-4,组织机构代码8573696-0。法定代表人:彭亮,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德全与被告彭亮、重庆海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李德全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德全负担。审 判 长 李桂红代理审判员 曹 磊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旎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