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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3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德全与彭亮,重庆海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全,彭亮,重庆海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342号之一原告:李德全,男,1946年01月0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彭亮,男,1979年0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海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华新街建新西路1号5-4,组织机构代码8573696-0。法定代表人:彭亮,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德全与被告彭亮、重庆海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李德全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德全负担。审 判 长  李桂红代理审判员  曹 磊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旎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