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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朱智雄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智雄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82刑初229号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智雄,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汉族,初中文化,装潢工,住武穴。2015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1日被逮捕,同月19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6)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智雄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亚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智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被告人朱智雄在武穴城区后坝街燃化招待所旁租用一门面,通过网购10人座电子赌博机(俗称打渔机,下同)2台,2人座电子赌博机1台,于当月底安装完毕并开始营业。朱智雄聘请周某为其管理,并为参赌人员兑付赌博所需要的分数和现金。2015年12月10日,武穴市公安局民警在朱智雄电子赌博机室现场查获上述涉案电子赌博机设备和赌场备用金1500元,现场抓获朱智雄及参赌人员喻某、吴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智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武穴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抓获经过;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人周某、喻某、吴某证言;户籍资料;被告人朱智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智雄以营利为目的,设置电子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智雄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智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经武穴市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朱智雄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智雄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