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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执行字第148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厦门轩羽工贸有限公司与蔡清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轩羽工贸有限公司,蔡清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行字第1482-2号申请执行人:厦门轩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李剑霖,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蔡清池,男,197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厦门轩羽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清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狮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蔡清池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厦门轩羽工贸有限公司布料款328589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轩羽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清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蔡清池名下的址在石狮市南北一路东侧的房地产。因上述房地产由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首封处置中,本院依法发函请求参与分配。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除上述房地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狮执行字第14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海峰合议庭评议记录时间:2016年10月21日地点:本院执行庭合议庭成员:蔡明志、林木扬、许自猛案件主审人:林木扬书记员:蔡海峰评议(2014)狮执行字第1482号一案。记录如下:蔡:申请执行人厦门轩羽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清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狮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蔡清池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厦门轩羽工贸有限公司布料款328589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轩羽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清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蔡清池名下的址在石狮市南北一路东侧的房地产。因上述房地产由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首封处置中,本院依法发函请求参与分配。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除上述房地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拟裁定如下:本院(2014)狮执行字第14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林木扬:同意主审人的意见。许自猛:同意主审人的意见。合议结果:本院(2014)狮执行字第14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石狮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案号(2014)狮执行字第1482号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4)狮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厦门轩羽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蔡清池申请标的金钱给付(√)标的金额328589元物的交付()行为()执行方式强制执行()、自行履行()、部分自行履行部分强制执行()、其他人代为履行()、申请人放弃执行()结案方式执行完毕()、和解并履行完毕()、部分执行后申请人放弃剩余债权()、终结本次执行(√)、其他终结()、其他:销案()委托()移送()退回()函告()执行到位金额元强制执行金额元自行履行金额元未执行金额328589元申请人放弃债权额元不需要执行金额元未到位金额元立案时间2014年1月22日结案时间2016年月日承办人意见建议按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承办人:2016年月日审核意见审查组意见庭长意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