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执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与何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何波,胡小琴,刘宇,赵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保29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住所地:合江县合江镇少岷路239号。被申请人何波,男,生于1981年9月12日,汉族。被申请人胡小琴,女,生于1985年6月26日,汉族。被申请人刘宇,男,生于1974年11月1日,汉族。被申请人赵玉珍,女,生于1974年5月19日,汉族4。关于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诉被申请人何波、胡小琴、刘宇、赵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宇、赵玉珍价值12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的房屋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刘宇、赵玉珍共同所有的位于合江县九支镇的房产,被申请人何波所有位于合江县合江镇的房产,被告刘宇所有位于合江县荔乡路的房产;位于合江县合江镇的房产。二、扣押被申请人刘宇的轿车一辆;扣押被申请人赵玉珍所有的轿车一辆;扣押被申请人何波所有的轿车一辆。三、查封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提供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余自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文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