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5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行诉洛阳华洛三环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行,洛阳华洛三环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5执4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行。住所地:嵩县城行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8715532842。法定代表人:高东锋,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培艺,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洛阳华洛三环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嵩县田湖镇原化肥厂。组织机构代码:69058288-7。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行与洛阳华洛三环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洛阳华洛三环木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洛阳华洛三环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嵩县田湖镇大安头村老洛栾公路以南房产证号分别为嵩县房权证田湖镇字第2011019**号、201101953号、201101954号、201101955号、201101956号、201101957号、201101958号、201101959号、201101960号、201101961号、201101962号、201101963号、201101964号、201101965号、201101966号、201101967号、201101978号、201101979号、201101980号、201101981号、201102287号、201102288号、201102289号、201102290号、201102291号、201102292号、201102293号、201102294号、201102295号、201102296号、20120015号、20120016号、20120017号、201200838号、201200839号、201200840号、2012008**号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洛阳华洛三环木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洛阳华洛三环木业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贿产;但因被执行人洛阳华洛三环木业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应由自己承担责任。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世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光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