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37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朱宏与陈如雪、谢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宏,陈如雪,谢荣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6民初3764号原告:朱宏,女,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陈如雪,女,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谢荣辉,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朱宏与被告陈如雪、谢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如雪、谢荣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如雪、谢荣辉向朱宏归还借款50万元;2.判令陈如雪、谢荣辉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朱宏与陈如雪、谢荣辉系多年朋友关系。2014年8月,陈如雪、谢荣辉因生意上资金告急向朱宏提出借款50万元。2014年8月5日,朱宏从邮政银行向陈如雪、谢荣辉账户转入现金50万元。陈如雪、谢荣辉口头承诺一年内归还借款,现期限已经届满,陈如雪、谢荣辉至今未返还借款。朱宏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陈如雪、谢荣辉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8月5日,朱宏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陈如雪转款50万元。同日,陈如雪、谢荣辉共同向朱宏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朱宏转入资金50万元”。现朱宏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如雪、谢荣辉向其偿还借款50万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借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跨行汇款申请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如雪、谢荣辉向朱宏出具《借条》,朱宏通过转账方式向陈如雪、谢荣辉支付相应款项,朱宏与陈如雪、谢荣辉之间形成合法借贷关系。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借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现朱宏起诉要求陈如雪、谢荣辉偿还借款5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陈如雪、谢荣辉经本院依法送达民事起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出抗辩,视为其对所享有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如雪、谢荣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宏偿还借款5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11820元,由陈如雪、谢荣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福猛人民陪审员 于春莲人民陪审员 胡宏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牟志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