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3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裴元元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元元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23刑初332号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裴元元,外号老娃,男,1990年2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陟县。因吸毒于2016年6月1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2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日被执行逮捕。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6)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廷磊、代理检察员荆小利、被告人裴元元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裴元元与吸毒人员金某3、金某1、梅某、金某4、王某、金文杰、金某2在嘉应观乡二铺营村其家中共同吸食毒品。上述事实,被告人裴元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金某1、金某2、金某3、王某、梅某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证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裴元元因吸毒于2016年6月1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裴元元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裴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裴元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裴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陈丹丹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人民陪审员 柴 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淑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