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执12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张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执1224-3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24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张某某银行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宛海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