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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57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天津市环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蔡连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环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蔡连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5775号原告天津市环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磊,公司员工。被告蔡连振。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环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连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环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玉芹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