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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27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天柱县东方龙老兵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家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柱县东方龙老兵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杨家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27民初1369号原告天柱县东方龙老兵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永炎,总经理。被告杨家仁。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柱县东方龙老兵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家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交清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交清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柱县东方龙老兵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显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桂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