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民终3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黄朝珍与徐瑞瑞、绍兴杭昱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朝珍,徐瑞瑞,绍兴杭昱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33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朝珍,女,1964年2月3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贞丰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茹亮良,绍兴市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瑞瑞,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杭昱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国际物流中心8069-8071号。负责人魏国强,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本田,系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79号。负责人祝建国,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邵丹莎,系公司职工。上诉人黄朝珍因与被上诉人徐瑞瑞、绍兴杭昱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2民初6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朝珍于2016年10月17日以已与被上诉人绍兴杭昱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朝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朝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黄朝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森轶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韦 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余建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