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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民初4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戴美从与戴均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美从,戴均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4591号原告:戴美从,女,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赤城街道秀园路5号。被告:戴均村,男,196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洪畴镇希董村33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美从与被告戴均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美从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美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100元,由原告戴美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美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凌 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