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4民初2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成都欧柏利家具有限公司、钟伟、沈红霞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欧柏利家具有限公司,钟某,沈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4民初2604号原告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子全,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治安,四川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欧柏利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伟。被告钟某被告沈某原告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欧柏利家具有限公司、钟伟、沈红霞保证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成都欧柏利家具有限公司、钟伟、沈红霞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健人民陪审员 谭时轮人民陪审员 孙 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