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24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苗同富与世雅(上海)服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鼎玉铉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同富,世雅(上海)服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鼎玉铉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4282号原告:苗同富,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世雅(上海)服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鼎玉铉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原告苗同富与被告世雅(上海)服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鼎玉铉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被告上海鼎玉铉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无法在三个月内审结,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徐海英人民陪审员 毛秀清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