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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4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苗同富与世雅(上海)服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鼎玉铉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同富,世雅(上海)服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鼎玉铉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4282号原告:苗同富,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世雅(上海)服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鼎玉铉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原告苗同富与被告世雅(上海)服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鼎玉铉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被告上海鼎玉铉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无法在三个月内审结,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徐海英人民陪审员  毛秀清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