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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郑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6刑初1027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厦门市翔安区。2016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6)10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代萍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郑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湖里区林后路艾德花园门口时,车右侧碰撞停放在路边的由吴某某驾驶的闽D×××××号小型轿车左后角,造成郑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明知吴宇豪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即如实供述以上事实。经鉴定,被告人郑某血样酒精浓度为132.59mg/100ml;另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郑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于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被盗抢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车辆司法检验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浓度检测报告单及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现场及抽血检测照片、视听资料光盘、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醉酒驾驶车辆造成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对其从重处罚;其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郑某在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罚金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翁丽华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