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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执1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科、任理等与湖南易通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科,任理,任付交,湖南易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1402号申请执行人李科。申请执行人任理。申请执行人任付交。被执行人湖南易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友。申请执行人李科、任理、任付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易通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6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易通物流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15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易通物流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11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邓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曾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