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29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樊某某申请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凤娟,王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2922号申请执行人樊凤娟,女,1980年3月2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孙吴县群山乡朝阳村*组**室。委托代理人井林、石长新,系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淑珍,女,1961年9月4日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文星街*号4-6-3,。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甘民初字第78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甘民初字第78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晏生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徐黎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瑜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