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4民特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胡勇胡某与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勇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24民特30号申请人胡勇胡某,男,1977年8月18日生,汉族,住织金县。申请人胡勇胡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胡勇胡某称,我申请法院宣告被申请人陈绍敏陈某某失踪。事实及理由:我与被申请人陈绍敏陈某某于1999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00年××8月××8日生育长女胡香银胡某甲、××2005年××10月××28日生育长子胡立跃胡某乙,2012年7月,被申请人离家出走,至今无法联系,下落不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陈绍敏陈某某下落不明已经满两年,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陈绍敏陈某某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陈绍敏陈某某,女,1979年4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织金县八步街道办事处沙冲村偏江组织金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原住贵州省织金县八步街道办事处沙冲村偏江组织金县××街道办事处××村××组,系申请人胡勇胡某的妻子。2012年7月,被申请人从其住所地织金县八步街道办事处沙冲村偏江组织金县××街道办事处××村××组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申请人胡勇胡某与被申请人陈绍敏陈某某婚后无共同财产,双方生育的子女胡香银胡某甲、胡立跃胡某乙系由胡勇胡某抚养。申请人胡勇胡某宣告陈绍敏陈某某失踪后,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在《人民日报》第1788期发出寻找陈绍敏陈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绍敏陈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绍敏陈某某于2012年7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本院公告仍下落不明,申请人胡勇胡某申请陈绍敏陈某某为失踪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陈绍敏陈某某失踪。审判员 肖孝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