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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刑初27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许辉���险驾驶罪2016刑初2709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刑初270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许某,出生地河南省汝南县,户籍地为河南省汝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8日被拘留,8月15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再次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海军,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19日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2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及其辩护人李海军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许某无证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途经本市白云区均禾街平沙村松园中西街29号对出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许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含量为153.5mg/100mL。认为被告人许某具有犯罪后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许某在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许某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许某有自愿认罪,悔罪深刻、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后自首,是初犯,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许某适用缓刑。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许某犯罪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许某扣押在案的现金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迳行折抵罚金,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东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嘉欣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