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雷志义申请执行赵启亮、张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志义,赵启亮,张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354号申请人雷志义,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被执行人赵启亮,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被执行人张锦(又名张景),男,199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邮政银行职工。本院在执行雷志义申请执行赵启亮、张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全华审判员 王胜飞审判员 何素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索梦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