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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02行审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某市国土资源局与任某某土地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1002行审18号申请执行机关某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周某,局长。受委托机关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法定代表人高某某,局长。委托代理人雷某某,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国土资源执法大队干部。被执行人任某某,男。申请执行机关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8日以第09号《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商政国土资监字[2016]2一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任某某,全家五口人,2015年7月3日,任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某镇某村二组集体土地修建房屋四间,非法占用耕地443.2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275.2平方米。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6日立案调查,同日向任某某送达立案通知书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该局认为,任某某未经批准违法占地修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于2016年6月15日向任某某送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七十七条之规定,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商政国土资监字[2016]2一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43.2平方米土地;限任某某在接文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75.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该处罚决定于2016年6月30日向任某某作了送达,在法定期间任某某未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亦未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某市国土资源局催告,任某某仍未履行,2016年10月8日某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商政国土资监字[2016]2一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商政国土资监字[2016]2一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麟玉审判员  卢晓明审判员  任录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