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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102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无锡今日物业有限公司与谈冬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今日物业有限公司,谈冬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10278号原告无锡今日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阳羡东路今日星城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989631X8。法定代表人胡湧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文超、徐威,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谈冬琴,女,1973年10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7310113425,汉族,住宜兴市宜城街道东山一村58号3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今日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谈冬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物业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谈冬琴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物业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谈冬琴的起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物业公司撤回对被告谈冬琴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物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伟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渊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