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辖终20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杨术清、王加刚等与杜世刚、王加华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世刚,杨术清,王加刚,王加强,王加华,杜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2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世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术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加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加强。原审被告:王加华。原审被告:杜平。上诉人杜世刚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52民初381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王加华、杜平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潼南区,属于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司法管辖范围。因此,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万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