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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7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高志国与陈彦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国,陈彦坤,天津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7168号原告:高志国,男,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倩,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佳楠,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彦坤,女,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第三人:天津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天托北道交口西北侧慧谷大厦2210、2211、2212、2213室。法定代表人:徐瑞东,该公司经理。原告高志国诉被告陈彦坤、第三人天津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高志国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彦坤、第三人天津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志国自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志国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高志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冠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佳妮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