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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3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大连筑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大连亚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筑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大连亚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3302号原告:大连筑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于连群,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连斌,男,系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大连亚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秦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明,男,系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大连筑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亚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申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柳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