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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纪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纪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4刑初55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纪迎,男,1994年11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兰陵县,汉族,农民,住兰陵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永,山东一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刑诉(2016)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纪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昊、刘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纪迎及其辩护人张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份,被告人李纪迎在兰陵县“祥瑞宾馆”房间内,向王某(另案处理)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约45克,收取毒资8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信息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李纪迎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纪迎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纪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其辩解称:其贩卖的冰毒只有9克是纯的冰毒,其它成分是味精和冰糖,应按9克计算。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该案应认定贩卖毒品的数量为9克;2、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3、系初犯;4、愿意积极缴纳罚金。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份,被告人李纪迎在兰陵县“祥瑞宾馆”房间内,向王某(另案处理)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约45克,收取毒资8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后,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李纪迎,男,1994年11月22日出生,具备刑事责任年龄。(2)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李纪迎检测结果呈阴性。(3)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纪迎系被抓获归案。2、辨认笔录2016年7月15日16时32分至16时32分在兰陵县公安局金岭派出所,郝亚军、钱安勇要求王某对不同的男性免冠照片各12张进行辨认。侦查员事先准备好的十二张照片打印在A4纸,分别编号为1-12号(其中5号照片为犯罪嫌疑人李纪迎),交王某辨认,王某经辨认辨认出5号照片的人就是卖冰毒给自己的人。3、证人王某证言:兰陵县尚岩镇沟西村的陈永去年10月23日从我那里购买过毒品。去年10月23日下午2、3点钟,陈永打电话问我有东西(冰毒)吗?要1500元钱的。在电话里讲好可以买3克,另外多给l克的好处给他(陈永)。过一会陈永开车到我家里带的我,然后到了陈永家里,给他三包冰毒,每包一克,用白色小塑料袋包的,他的那一克用纸包着的。到他家后把东西给他,然后他又另包装的,每包扣除了一点,然后离开家。离开家半小时后回来,把1500元钱给我,具体卖给谁不知道。陈永从我那里买了大约20次冰毒。我卖给陈永的1500克冰毒时从小伟(大号叫李纪迎,金岭的,24或25岁)那买的。我从陈永手里获利5000多元钱。我知道李纪迎贩卖毒品,因为我买过他的冰毒,我总共在他手里买过两次冰毒。第一次买是2015年11月份左右,买了两套冰毒总共花了8000元,差不多有50克左右:第二次购买是半个月前我给李纪迎联系的,我说要四套冰毒,李纪迎给我说四套16000元钱让我把钱打给他,我把16000元钱分两次打到李纪迎建设银行的账户上的,第一次打了10000元,第二次打了6000元,我把毒资分两次打款的卡号我记不清了,但打款的单子我留着的,打完钱李纪迎没给我冰毒,把我给骗了。2015年11月份左右的时候,李纪迎给我说他能买到冰毒,给我说要需要的时候可以找他拿货,我给李纪迎说要两套冰毒,当时李纪迎说得先给钱,我说你抽时间上我家找我来拿钱吧。有一天上午11点左右李纪迎上我家找我,我把8000元钱给他了,过两三天的时间具体哪一天我忘了,李纪迎给我打电话说:冰毒到了,你上哪里开个房间等我。当时我说:去祥瑞宾馆开个房间吧。然后我去祥瑞宾馆开的房间,在一楼的一个房间,我进去后等着李纪迎。等一会李纪迎就来了,我当时说的拿两套来。李纪迎说两套冰毒得8000块钱,我们说完以后李纪迎从裤子口袋里掏出一个白色的塑料袋子。我接过袋子看下里面的冰毒,看好后我拿冰毒就回家了,李纪迎也就走了。拿完这次冰毒后过了15天左右,李纪迎给我打电话叫我给转账16000块钱说再卖四套冰毒给我,当时我说行,就到卞庄建设银行用无卡转账转了16000块钱给李纪迎,打完钱以后给李纪迎打电话就打不通了,一直也没联系上。4、被告人李纪迎的供述:我有贩卖毒品犯罪行为,我贩卖冰毒。2015年11月份的时侯,我一个朋友王某(向城的)给我说想弄点冰毒,他问我可以找到货(冰毒)吧?我给王某说差不多可以弄到,王某给我说得要两套冰毒(一套25克4000块钱),当时我给王某说得先给钱我才能给他货,王某让我上他家去拿钱。我们联系完的一个上午十一二点左右,我坐个出租车向城王某家,到他家后王某给我8000元钱,我拿到钱后在网上购买了9克纯度高的冰毒,网址和哪个速递公司发的货我都记不清了,我收到上海寄来的那9克冰毒后,自己在卞庄买味精和冰糖掺杂在那9克冰毒里,我称了一下大约45至46克。然后装在一个白色袋子里的,过两三天的时间具体哪一天我忘了,我给王某打电话说:冰毒到了,你上哪里开个房间我们交易吧。当时王某说:上祥瑞宾馆五个房间行吧?我说:行。王某一会给我打电话说到县城祥瑞宾馆一楼朝东拐的第一个房间找他。我接完电话带着冰毒直接上祥瑞宾馆一楼的房间,我进去后看见王某在房间里等着我的,我们见面后,我从裤子口袋里掏出一个装有冰毒的白色的塑料袋子,我直接把货给了王某,他接过袋子看下里面的冰毒,看好后他拿冰毒就走了,我接着也就走了。卖毒的这8000元钱让我自己花了。我和王某交易这次以后,过了段时间(15天左右)王某给我打电话说想再卖四套冰毒,当时我说:货是有,但你得把欠我的钱给我。2010年我在上海时就认识了王某,那时他借了我有15000多元钱。王某说:行,你给个账号我把钱打给你。我发了个建设银行的卡号给王某,王某分两次给我打了16000块钱,我收到钱后也没再和王某联系。庭审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上述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纪迎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李纪迎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有户籍信息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各证据间均能相互印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经查,被告人李纪迎从他人手中购买冰毒9克,后加入味精、冰糖至45克卖予他人,根据法律规定,贩卖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该案应认定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为45克。被告人李纪迎关于“我贩卖的冰毒只有9克是纯的冰毒,其它成分是味精和冰糖,应按9克计算”的辩解理由及辩护人关于“该案应认定贩卖毒品的数量为9克”的辩解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另外,被告人李纪迎所贩卖的45克冰毒的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的正常纯度,同时被告人李纪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系初犯,能够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上述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可依法对被告人李纪迎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纪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24年6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刘西勇人民陪审员  王胜启人民陪审员  陈秀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龙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