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02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任见祥与王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见祥,王秀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1639号原告:任见祥。被告:王秀荣。原告任见祥与被告王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原告任见祥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见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见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任见祥负担。审 判 长 刘昌军代理审判员 潘 峰人民陪审员 付长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