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81执15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书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书明,王梅仙,姜祖龙,陈水吉,姜方华,王梅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150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庆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顺忠。被执行人郑书明。被执行人王梅仙。被执行人姜祖龙。被执行人陈水吉。被执行人姜方华。被执行人王梅吉。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书明、王梅仙、姜祖龙、陈水吉、姜方华、王梅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书明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王梅仙、姜祖龙、陈水吉、姜方华、王梅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存款时发现被执行人姜方华有存款20000元,被执行人王梅吉有存款40000元,现已强制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另经查询房产、车辆、工商、金融理财等未发现被执行人郑书明、王梅仙、姜祖龙、陈水吉、姜方华、王梅吉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郑书明、王梅仙、姜祖龙、陈水吉、姜方华、王梅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881执15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何荣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