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3民初2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魏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2492号原告:魏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原告魏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魏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申请,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易秀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华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