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20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海南与被执行人李强故意伤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海南,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2007号申请执行人白海南,男。被执行人李强,男。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海南与被执行人李强故意伤害一案中,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6)陕0104刑初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海南于2016年7月7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医疗费23762.61元、误工费4284元、护理费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5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鉴定费2400元,共计人民币40616.61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李强名下银行帐号、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账户余额不足,且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陕AK94**车辆,系该车辆为2014年8月28日购买的普通摩托车,且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止2016年12月1日,故无查封必要。经合议庭合议,将被执行人李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2007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唐国栋执行员 赵 东执行员 王 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月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