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高在行与刘峰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在行,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恢38号申请人高在行,公民身份号码×××,1972年12月18日生,女,汉族。被执行人刘峰,公民身份号码×××,1978年6月20日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在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高在行申请终结(2014)鄂托民初字第21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鄂托民初字第21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审判员 赵 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东 来源: